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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地税发[2004]1号

颁布时间:2004-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异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提高可操作性,市局现对《关于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号)第二点的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异地企业和个人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若能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明》),不再按工程总额的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证明单》的,一律按工程总额的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本市企业跨镇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比照以上原则执行。

  三、本文从二0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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