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04]1号
颁布时间:2004-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异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提高可操作性,市局现对《关于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号)第二点的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异地企业和个人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若能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明》),不再按工程总额的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证明单》的,一律按工程总额的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本市企业跨镇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比照以上原则执行。
三、本文从二0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