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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粤财法[2003]43号

颁布时间:2003-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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