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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574号

颁布时间:1996-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文转发给你,请依照执行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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