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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废止]

渝地税发[2005]190号

颁布时间:2005-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5]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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