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3〕109号
颁布时间:2003-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医疗卫生单位工作者作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支持各单位防止疫情扩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防控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我市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