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3]171号
颁布时间:2003-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企业只在本市范围内发行企业债券的,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发行企业统一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本市企业向本市以外地区及本市(含本市)发行企业债券的,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三、本市以外的企业在本市发行企业债券的,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市债券发行企业和各兑付机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以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国税函〔2003〕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就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兑付机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