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2]130号
颁布时间:2002-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国税发[2002] 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 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