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4]53号
颁布时间:2004-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800元外,每月还减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129元。市局在1999年和2003年曾先后两次发文,对已实行市内交通、误餐、医疗包干发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规定了每月三项包干费用不超过240元的据实扣除和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扣除。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方便纳税人计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扣除标准规范明确如下:从2004年2月(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法定减除费用800元不变,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由129元统一调整为400元,三项包干费用和电话费用不再另行扣除。
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