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6]83号
颁布时间:2006-09-27 14:19:17.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已购公有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中确定的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准,即每平方米2,500元。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按市场价格先购买住房12个月内又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仍享受《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对出售自有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个人所得税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执行到2006年9月30日。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