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4]937号
颁布时间:2004-11-15 09:05:35.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现将我市有关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不变。
二、针对私房租赁普遍无法准确核算成本支出的情况,对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暂定我市私房租赁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三、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一)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
(二)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
各分局应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进一步加大私房租赁税收的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主管部门反馈。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