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05]23号
颁布时间:2005-03-21 14:35:54.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年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
开具完税证明,不仅是税法的要求,也是提高地税机关税收管理水平的需要,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要求,是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大意义,务必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试行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试行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
鉴于目前给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条件尚不成熟,从2005年1月1日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区别以下情况,给纳税人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一)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化程度较好的单位,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当前首先要做好条件具备的、纳税人有要求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二)纳税人因特殊需要,如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三、关于完税证明的送达
完税证明开具后,有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无扣缴义务人的或纳税人因特殊需要临时开具完税证明的,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邮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委托第三方送达等多种方式,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
四、关于完税证明的管理
(一)《完税证明》仅具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作用,不作为视同现金的票证管理,但应比照《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进行管理。
(二)《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刷、发放。
(三)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应同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登记表》留存备查。该登记表由开具完税证明的地税机关自行印制,参考式样附后。
(四)《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中增加“6、完税证明”。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开具的各项工作。应根据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工作量,合理组织力量,解决必要器具和经费,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因印制完税证明时间较晚,各地试行为纳税人开具2004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时间可延至2005年6月30日。试行过程中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的速度,按月存储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实现对同一纳税人收入纳税情况的“一户式”管理。纳税人个人收入档案要涵盖以下内容:纳税人姓名、序号、国籍或地区、职业、职务、个人身份证明件类型及号码、首次抵华日期(外籍人员)、有效联系方式(电子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信函方式:工作单位地址、有效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支付收入单位、所得期间、所得项目、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完税证明字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开具完税证明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据实开具,并严格纪律,做好纳税人纳税资料的保密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本着“积极认真落实、对外宣传低调”的原则,在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完全运转顺畅之前,不要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宣传,以免造成工作被动;运转顺畅之后,重点围绕优化纳税服务、推广全员明细申报工作进行宣传。
(六)其他情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工作,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应于2005年3月30日前将完税证明的需要数量统计上报省局。
附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登记表(略)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