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函[2003]106号
颁布时间:2003-04-07 10:24:4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的请示》( 遵市地税呈〔 2003 〕4 号) 收悉。经研究 , 现批复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64 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并未产生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直接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00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