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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5]65号

颁布时间:2005-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根据省财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发[2001]105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并参照市统计部门的有关数据,经测算,汕头市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0元,因此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45000元以内(含)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有调整,以市局发文通知为准。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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