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发[1996]164号
颁布时间:1996-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6]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若不能提供合理、真实、有效凭证,而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采取按广告代理费总额,依一定比率附征的方法征收,具体附征比率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确定。直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广告公司,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