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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27号

颁布时间:2003-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收应扣应收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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