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04]34号
颁布时间:2004-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按3.3%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对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交通运输业收入(开具通用发票部分)按1.5%征收所得税。
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三、代开票纳税人同时取得货运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时:
1、纳税人必须将代开票部分的货运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并对代开票部分全额不扣除联运费用按3.3%征收所得税。
2、纳税人采用查帐计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其从事联运业务而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合法凭证准予在其他经营收入中税前扣除,其他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采用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适用带征率征收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