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1996]99号
颁布时间:1996-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其工商登记虽未改变,但承包人只向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公司)上交管理费(承包费或利润),经营成果全部或部分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其承包收入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缴纳税收保证金。
三、对未设置会计帐薄,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安企业进行承包,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0.5%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 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0.5%-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 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5%-2%,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征收率为2%-2.5%。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在此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因帐册不全或无法核实个人收入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也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具体标准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征收管理方式。对无法准确核算的建安企业,其承包人按上述办法计征的税款,对本地企业,可实行由单位每月在换购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时,凭专用发票实际金额或实际工程完工量预扣个人所得税,工程峻工后按结算价款结清税款的办法;对外地的建安企业,应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所记金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征税款。
五、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是核算工程价款,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在向建设单位取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规定开具(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开)专用发票。对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而造成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个人所得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计委、建委、建行等部门的配合,通过互换信息,了解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收入状况、工程投资规模、合同(协议)以及施工期限等纳税资料。严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议”工程,一经发现,地方税务机关除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外,还应比照同等投资规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