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1996]223号
颁布时间:1996-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计划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出租房屋、摊位等取得的所得,以产权凭证为依据,确定纳税义务人;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出租房屋、摊位等取得的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将承租的房屋、摊位等再转租给他人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其转租收入扣除承租费用后,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无法确定或明显偏低的房屋租赁、转租收入,各地地税机关可参照有关部门指定价格核定。
二、纳税人在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纳税人在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若纳税人任职、受雇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则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或划分个人所得纳税人,各区(市)、县地税局可按广告公司收取的广告代理费总额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税款统一由广告公司代扣代缴。
三、律师从其任职、受雇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报酬。包括“劳务费”、“办案经费提成”、“差旅费补助”等等,均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非任职、受雇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因兼职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自觉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区(市)、县地税局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可按实扣除。
否则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恢复征税后,可扣除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就其余额征锐。
五、个人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投稿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个人向非任职、雇单位投搞取得的所得,则按“稿酬所得”征税。
六、单位或个人因销售商品等目的而向购买方(或介绍方)的个人支付的额外报酬,应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并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税款。对于无法核实其支付金额的,各区(市)、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采取定额或定率附征的方式。
七、产权持有人因持有产权而取得的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由支付单位统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