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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106号

颁布时间:2005-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个体税收管理存在着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等特点。近年来,全市地税系统通过推行税银一体化、多元化申报等方式,不断提高个体税收的管理水平。但是,随着我市个体工商户数的激增,征管力量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税负不公平等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切实提高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

  (一)全面推行电话报税或银行储蓄扣税

  自2003年起,全市地税系统大力推行个体工商户电话报税和银行储蓄扣税工作。截止2004年底,全市采用此方式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已近4万户,极大地方便了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但是,全市仍有10万个体工商户采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申报。

  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局决定在全市的个体工商户中全面推行电话申报和银行储蓄扣税方式。此项工作将纳入市局今年系统目标进行考核。到2005年底,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中推行电话报税或银行储蓄扣税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工作步骤和要求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电话申报的意见》(成地税发[2003]52号)执行。

  (二)完善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的试点

  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以来,部分单位在“双定户”中积极开展了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各单位应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面。选择经营相对稳定、管理相对规范、纳税情况较好的“双定户”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的申报方式,为个体户的分类管理积累经验。

  二、规范个体税收定额评定

  在个体税收管理中,定额核定是否公正、公平和公开是确保税负公平的关键。为此,市局今年将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定额核定工作。

  (一)做好“双定户”的定额公示

  各单位应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所有的定额进行公示。此项工作已纳入市局今年系统目标考核。

  1、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地址、核定额、税收管理员姓名、联系电话等。

  2、公示地点: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业务场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等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以方便纳税人查阅。具体地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以文件形式印发。

  (二)做好“双定户”的定额比对

  我市自2004年7月18日推行有奖发票以来,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直采用“结税购新”的发票配售模式,“以票控税、票增税增”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但是,纳税人购票次数增加、纳税期提前以及发票配售工作量大的矛盾也同时显现出来。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市局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使用有奖发票的“双定户”实行“验旧购新”的发票配售方式。即首次发票鉴定后,纳税人以后购票时未到法定纳税期的,由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旧票进行核销后配售发票,纳税人持有的发票总量以不超过发票鉴定的总量为限,其购票应纳税款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缴纳。实行“验旧购新”方式后,各单位要加强对发票用票情况的审核,依托新软件做好发票用票情况和纳税情况的比对,及时对定额进行调整,确保发票配售方式的改变不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做好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摸底调查工作

  为切实解决个体税收定额核定中长期存在的核定依据不统一、地区间税负差异等问题,市局正积极探索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办法。去年底,已在全市开展了摸底调查工作,选择部分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从调查结果看,由于调查时间短、调查口径不统一等原因导致调查结果不真实,调查数据多为纳税人自行填写,未经过税务机关核实。今年,各单位要以定额公示为契机,对本地区不同行业、规模、口岸的纳税人分别进行典型调查,掌握真实数据,为全市计算机核定定额办法的制定提供科学、准确的参数和依据。

  三、稳步推行查帐征收方式

  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推行查帐征收方式是规范个体税收管理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个体大户中积极推行建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不断壮大,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其中,不乏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的经营者。究其原因,固然有建帐困难、采用“双定”征收方式方便等因素,但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中存在着定额偏低、管理偏松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有奖发票的推行,这一矛盾更为突出。稽查部门对查出有偷税嫌疑的“双定户”无法进行偷税认定,严重影响了个体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此,市局决定在个体工商户中继续推行查帐征收方式,扩大查帐征收面。

  (一)建帐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帐。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超过7人的;

  3、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帐的其他情形。

  (二)建帐方式:

  1、自行建帐:凡具备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正确核算盈亏。

  2、代理建帐: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3、其他方式: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同意,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推行建帐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彻底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建帐和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由于纳入建帐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数量较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前期的调查摸底,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先期纳入建帐和查帐征收范围。要将本地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纳税额较大的不同行业的大户作为重点进行监管,按照“搞好宣传、大力推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实施方案。

  3、统筹安排,注重实效

  推行建帐和查帐征收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帐户的管理,督促业户真实建帐,正确核算,如实申报,提高建帐、记帐水平。已经建帐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能转为查帐征收,否则继续实行核定征收且从高核定定额。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后,其申报额低于原定额的,按照原定额征收。纳税人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到户调查核实。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坚持重点建帐与全面建帐相结合;二是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规划相结合;三是坚持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四是自行申报与税务稽查相结合,力争使建帐工作有一个新的突破,取得实效。

  四、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

  针对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税源隐蔽、场外交易频繁、收入难以核实等问题,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积极依托街乡、社区、市场管委会以及有源泉控管手段的单位,采取委托代征、源泉扣缴等切实有效的手段,加强对个体和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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