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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补充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299号

颁布时间:2000-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搞好宣传,辅导工作,并及时将此项工作进行布置、安排。

  二、投资者兴办两上或两上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一款所称“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是指“投资者的工资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各单位应于2001年1月19日前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计表》报达市局,于2001年4月15日前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表》报达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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