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2]142号
颁布时间:2002-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按营销员个人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除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的25%比例扣除。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43号)中,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按15%的比例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