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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0]277号

颁布时间:2000-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对个人投资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抵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个人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二、关于费用扣除标准。凡律师事务所雇员从其营业收入中取得分成收入,办案费用由其自行支付的,可从其取得的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费用,余额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律师事务所非雇员取得分成收入,办案费用由其自行支付的,可从其取得的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费用,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纳税人应税项目的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难以确定应税项目的,按省地税局《各类中介事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0]17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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