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7]28号
颁布时间:1997-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98号文规定,为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储蓄和有利于银行广泛组织存款,经研究,决定从九六年度起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为1000元(含),请各单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代扣代缴办法落实好银行等单位的代缴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3月13日国税函发[1995]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 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的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关于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议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