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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130号

颁布时间:2002-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9日国税发[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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