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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 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16号

颁布时间:1998-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和规范津贴、补贴扣除批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和个人按照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超过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由省政府颁发特殊津贴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一次性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的其他补贴、津贴、奖金等收入,凡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现行政策法规已规定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继续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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