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2]11号
颁布时间:2002-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省邮政储汇局、杭州市邮政局、省信用合作协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新扣缴报告表)。在CTAIS未修改前,扣缴义务人在报送新扣缴报告表的同时仍需报送原扣缴报告表,CTAIS修改后统一使用新扣缴报告表。
二、新扣缴报告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总局要求抓紧印刷。各地应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改为每半年上报总局一次后,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通过省局Fpt服务器将各市汇总数上传“利息税”子目录下,表中“本期结付利息额、扣缴所得税额和扣缴税款人次”应为半年(1一6月)和全年(1一12月)累计数。
四、各地在使用新扣缴报告表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