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5]388号
颁布时间:2005-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5]655号文第二条所称的个人取得“打包”债权,是指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一次购置取得作为一个整体组合的,一定数量的债权。
二、个人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根据国税函[2005]655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将购置“打包”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计入“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总额中,根据国税函[2005]65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
当次处置部分债权的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当次处置债权收入-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当次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