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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52号

颁布时间:2000-03-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0]8号)文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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