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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36号

颁布时间:2006-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市局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由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工作单位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纳税人在2006年度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在2007年3月底前办理纳税申报。

  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的各项工作,各稽查局应当协助区局做好对扣缴单位的宣传、解释和发动工作。一是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重点是通过扣缴单位提醒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二是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同时发动扣缴单位协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重点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范围内的重点纳税人开展宣传和辅导工作,对纳税人来人来电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解答;三是各区局要加强税务干部业务培训和征收窗口建设,做好迎接纳税人上门纳税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单位在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局报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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