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1]30号
颁布时间:2001-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中第四条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对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3号)规定,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