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计[1999]61号
颁布时间:1999-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凭证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对另有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
1、利息清单,
2、国籍证明(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开“通用完税证”。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填开的“通用完税证”,税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完税证要单独结报,避免与其他征收使用的完税证混淆,结报时要将利息清单附完税证报查联后。
二、缴款凭证税款入库凭证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填开“通用缴款书”入库。
三、入库级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级次为中央级。银行对帐单统计在“中央金库预算收入报表”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税款的解缴入库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和银行正确划分预算科目和入库级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税收缴款书必须由征收业务科(所)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标志章 ”。标志章 的刻制、使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代扣代缴手续费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的2%手续费。其手续费的提支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会统报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会统报表统计口径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统计在“个人所得税”项下: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内。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各会计、统计报表具体统计口径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一九九九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