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地税发[2003]258号
颁布时间:2003-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政策执行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部分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相应增加,各单位—定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对符合减、免条件,可以亨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纳税人应税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二、关于核定征税问题
(—)营业税纳税户(单管户)个人所得税定额核定和调整按照管理权限,营业税纳税户的应纳税营业颁及收益额的核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因此,对营业税纳税户定额的核定工作可参照市局《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及所得额核定表》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办法,实施步骤如下:
1、各单位在所辖纳税户中,选取5%的纳税户发放《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进行典型户调查。
2、由各单位负责核定工作的科室根据《经营情况典型户调查表》进行分类、汇总、分析,测算制定分行业、分类型的平均利润率,以指导定额核定调整工作。
3、在核定个人所得税时,各单位应按照测算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户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增值税纳税户(双管尸)个人所得税定额核定和调整按照管理权限,缴纳增值税纳税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税局负责核定,利润额由地税局负责核定。在核定纳税户的个人所得税时,各单位按照营业税核定的步骤测算双管户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户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按照营业额或应缴纳流转税的—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因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但按现行政策规定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单位应按照上述办法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处理好与组织收入的关系进入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日趋紧张,各单位一定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处理好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与组织收入等各项工作的关系。
(二)公开透明,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需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的,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到文书齐全、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严禁擅自扩大核定范围、随意核定征收定额现象的发生。
(三)抓好工作落实,按时上报资料重新调整、核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工作,各单位应在2003年11月30日前结束。核定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连同《核定情况统计表》于2003年12月5日前分别上报市局税收管理二处和征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