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0]49号
颁布时间:2000-03-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精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0年3月20日起至5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含五市三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青单位,下同)和1000户“双向申报”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以及1000户“双向申报”单位。特别是对大、中专院校,私立学校,各类医院,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体育俱乐部等行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自查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支付职工个人的奖金特别是年终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加班费、午餐补贴等所得是否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二)单位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是否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了税款。
(三)“双向申报”单位是否按月依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税款是否足额;
“双向申报”纳税人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地填报个人收入。
二、检查的原则这次检查总的原则是:依法办事、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
凡在自查期间内主动申报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从宽处理;凡经税务机关专项检查应扣未扣税款的,一经查实,一律视为偷税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2至5倍的罚款。
三、其他事项(一)这次检查自3月20日开始,4月1日至7日为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查阶段;各自查单位要按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认真对照本单位代扣代缴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自查。不论自查是否有问题,均应将本单位自查的情况填报《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报告表》(本表请于3月24日前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于4月7日前报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4月8日至5月31日为税务机关专项检查阶段。
附:
青岛市地方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联系电话: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296350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362841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564902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4635084
青岛市崂山地方税务局:8895901
青岛市黄岛地方税务局:6892971
青岛市城阳地方税务局:7863347
青岛市即墨地方税务局:8534847
青岛市胶州地方税务局:7207029
青岛市胶南地方税务局:6162160
青岛市莱西地方税务局:8464749
青岛市平度地方税务局:8366446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