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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2号

颁布时间:2005-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地税发[2005]2号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4]3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省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稽发[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利用其企业资金购买车辆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股东个人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产权为股东个人的车辆,不得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和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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