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字[1997]53号
颁布时间:1997-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推动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展,聘用了部分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其佣金按其营销人寿保险份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对这部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扣除30一40%的费用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自定。
二、营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佣金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地税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三、其他保险公司从事人寿保险业务人员的佣金收人,经当地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