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6]157号
颁布时间:1996-1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各地、市、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地税局,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促进全社会纳税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国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办发[1995]8号文件精神,现就党员、干部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纳税意识。目前,我国社会分配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比较悬殊。对此,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有政治意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二、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入,自觉主动纳税。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的要求向组织申报收入的同时,凡个人收入达到征税起点的,亦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依法纳税,并要经常教育、督促自己的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依法纳税。
三、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个规定,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开口子、打招呼,影响和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工作。凡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的,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四、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先由税务机关按税收规定处罚,并由税务部门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党员、干部税务违章情况反馈卡(以下简称‘反馈卡’,表式附后)”及有关详细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反馈卡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查核。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提拔重用。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