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0]389号
颁布时间:2000-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按我省现行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二、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按琼财税[1995]所字第407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问题按琼地税发[2000]19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