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2]344号
颁布时间:2002-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推行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贯彻依法治税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地实情,认真贯彻现行政策,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日常征管工作。
二、做好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到公安、外管、劳动等各部门,各地要密切部门合作,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配合。除建立与这些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多方面、多渠道掌握信息,积累经验,加强源泉控管外,可通过他们采取阻止出境、提供完税证明等措施来协助、完善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三、加强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对扣缴义务人要重点宣传国税发[1999]241号文件精神,即境内企业对由境外关联企业或总机构支付的个人收入也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不全或数据不准确的,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报有关资料或重新填报有关数据。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纳税人资料库,对外籍人员进行分类登记。记录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就业单位、职务、提供劳务内容及期限、来华日期、出入境时间、收入情况、完税情况等信息。在未建立信息库之前,应建立分类登记台帐。注意对纳税人上述基础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对工资薪金所得明显有境外支付部分但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的外籍个人,对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个人,各地可有重点地选择部分纳税人要求其进行自行申报,同时做好跟踪、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对外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按照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规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名义取得收入,可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各地应将实践中此类核定的信息加以收集,为总局出台核定办法的施行奠定基础。
六、加强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各地每年应对部分重点外籍个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局。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
七、港、澳、台人员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八、充分利用情报交换核查措施,必要时对外籍个人取得收入情况发送情报核查请求。各地对总局转来有关国家的情报核查资料应进行积累,举一反三,在日常征管中加以运用。同时,对部分纳税人的情况也可制作成情报,通过我局呈报总局转发各有关国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