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2000]265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住房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的函》(浙江移动函[2000]第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按月发放的住房津贴,应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从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0月份,已发放的住房津贴,同意按月分摊,一次补缴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为:从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0月份累计所发放的住房津贴,除以所属月份数,加今年10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今年10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住房津贴,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