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所字[1998]342号
颁布时间:1998-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平抑分配不公,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增加财政收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党员、干部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纳税意识目前,我省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民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悬殊。对此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政治意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二、严格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依法纳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及企业的负责人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第8号)要求,在向组织申报收入的同时,凡个人收入达到起征点的,应督促本部门财会人员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必须把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到实处,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人代扣代缴制度,加强管理。
三、严禁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开口子、打招呼,影响和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工作。凡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的,税务机关应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四、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税务机关按税收法规处理后,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党员、干部税务违章 情况及有关材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核查,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严肃的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