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函所字[1998]81号
颁布时间:1998-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受雇人员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地税税政字[1998]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沿海地区个人或个体船主,聘用渔民在海上进行捕捞作业,船主与渔民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对渔民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的渔船进行海上捕捞作业,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属于本企业单位员工,其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非本企业单位的员工,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单位的渔船由个人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或船主实行代扣代缴。对帐册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实行查帐征收;不建帐或虽建帐但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