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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50号

颁布时间:2001-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的布置,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地税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领导小组”

  负责。具体工作由稽查局牵头,税政、征管、法规等部门配合参加。

  二、检查对象。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员,重点是:

  1、 金融、烟草、民航、电视台、电信;2、各种承包(承租)人、各类经纪人。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减重点检查对象,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三、检查时间。

  被查单位和个人2000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或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1、代扣代缴单位是否认真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是否足额准确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检查方法。

  1、自查阶段。各地从6月1日开始进入专项检查阶段,先由选案领导小组根据所在地具体情况,排出检查对象,由稽查局实施“责成自查”,6月底前结束。

  2、重点检查阶段。重点稽查从7月份开始实施。由稽查局牵头,征管、税政、法规等部门配合,对专项检查小组确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重点稽查,9月底前结束。

  3、处理、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对稽查案件进行处理(案情简单的可在查结后随时处理)。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出处理,对大要案及疑难案件报地税局案审委员会审理后处理。处理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并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建议,税政、征管等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的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检查要求。

  1、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重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工作。

  2、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精心准备、密切配合,按总局和省局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3、在查处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各税统查,提高工作效率,并要严格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检查工作规程实施专项检查,严格执法,坚决维护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

  4、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局应在10月25日前写出总结报告,报各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

  5、各地可选择若干份逃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各地在专项检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各归口业务处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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