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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08-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查处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凡偷逃税金额达到《规程》第十七条 规定数额的,应将偷逃税金额、手段、查处过程、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由地、州、市局上报区局四处,区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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