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0]183号
颁布时间:2000-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31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我局已于1999年11月8日以川国税函[1999]419号文转发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