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0]46号
颁布时间:2000-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3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0年2月17日 国税发[2000]31号
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其本国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国税发[1999]201号文予以明确。近期又有一些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为此特作补充通知如下: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根据我国与上述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其居民个人从我国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待遇,有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