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821号
颁布时间:2005-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险代理人缴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5]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