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2005]273号
颁布时间:2005-12-26 20:49:13.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为了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就加强我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治税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扣缴办法
(一)应税收入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发放给个人的所有工资、奖金(含目标奖、年终双薪、单项奖、月奖、季度奖等)、补贴(含“阳光补贴”、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津贴等所有收入,无论是否列入工资表内还是表外,也无论以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发放,均应并入应税收入范围计算扣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及免税项目。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同时继续执行原有免税项目规定,具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独生子女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具体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三)具体计算、扣缴方法。按月由代扣代缴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发放的应税收入,扣除1600元和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就其余额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扣缴明细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和绩效工资,可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用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三、相互配合,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培训和辅导,代扣代缴单位要严格按税法规定源泉扣缴,对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追缴未扣缴部分。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