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所[2005]202号
颁布时间:2005-12-08 18:43:25.000 发文单位: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绍兴市教育局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级各商业银行,市区信用联社,市区各学校: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管理
1.《证明》由各学校(指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同)持行政介绍信按年到市国税局直属分局领取。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详细记录领取情况。
2.各学校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和保管《证明》,建立《备案存查明细记录》对《证明》的领、用、存进行管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蓄机构名称、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证明》编号、开具《证明》日期等。年度终了后10日内,学校应编制《年度〈证明〉领用存报表》(附件1)报送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并同时将已开具《证明》的存根联(包括作废《证明》)、结存的空白《证明》和《备案存查明细记录》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进行核对。
3.学校遗失空白《证明》应按规定进行挂失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备案。
4.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对《证明》的领、用、存情况进行登记,在年度终了与各学校的填开情况和储蓄机构报送的《证明》第三联核对后,汇总编制《年度〈证明〉领用存报表》。
二、各储蓄机构日常申报及国税机关台帐管理问题
1.各储蓄机构应按规定设立教育储蓄情况记录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开具《证明》的学校、《证明》编号、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并按季对教育储蓄存款余额及结付利息情况进行统计,在每季按原规定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同时,一并将《储蓄机构教育储蓄存款余额及结付利息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证明》第三联报送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2.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应按规定设立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证明》编号、开具《证明》的学校、开户银行、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并在每季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在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一并向市国税局报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各储蓄机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第七条有关规定在储户所提供的 《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印章样式由各储蓄机构自行制定。
四、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储蓄机构和学校要做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相关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附件:
1.年度《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存报表
2.储蓄机构教育储蓄存款余额及结付利息情况统计表
3.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统计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绍 兴 市 教 育 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年度《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存报表所属年度:二○○ 年
上年结存《证明》 | 本年领取《证明》 | 实际开具份数 | 本年结存《证明》 | |||||
其中:有效开具数 | 作废份数 | |||||||
份数 | 起止编号 | 份数 | 起止编号 | 份数 | 起止编号 | |||
填报学校(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储蓄机构教育储蓄存款余额及结付利息情况统计表
所属期限:二○○ 年 季
收到有效证明份数 | 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 | 本期结付利息额 | 免征利息税额 | |||
合计 | 一年期 | 三年期 | 六年期 | |||
储蓄机构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附件3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统计表所属期限:二○○ 年 季
学校领取《证明》份数 | 实际开具份数 | 结存《证明》份数 | 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 | 本期结付利息额 | 免征利息税额 | ||||
其中;有效开具数 | 作废份数 | 合计 | 一年期 | 三年期 | 六年期 |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