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06]23号
颁布时间:2006-01-24 11:17:55.000 发文单位:东莞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自2004年1月1日调整以来,对个人销售不动产所得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普遍反映太高。市局经研究,决定如下:自税款所属期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含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得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调整为2%;其他行业暂不调整。“大集中”系统将于2006年2月1日起增加新的带征率,请各分局做好带征率调整后的宣传及衔接工作。
附件: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附件: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 所得税带征率% | 适用范围 |
工业生产 | 1.5 | 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 |
商品销售 | 1 |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
服务业 | 2 |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 |
5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 | |
1 | 个人房屋出租 | |
美容美发、 沐足、桑拿浴 |
3.5 |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 |
娱乐业 | 3.5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
文化体育 | 2 |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 |
交通运输 | 1.5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建筑安装 | 2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销售不动产 | 2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
转让无形资产 | 2 |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
其他行业 | 2 | 凡上面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
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4.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5.本表从税款所属时期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