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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关于印发《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指引(试行)的函

[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03-15 10:04:17.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现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指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对财产损失的鉴证指引(试行)和能够提供技术鉴证服务的技术鉴证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供试行,可以向纳税人和税务师事务所宣传。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市局税政二处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附件: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指引(使用说明)(略)

  二、广州市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指引——企业所得税税前财产损失扣除鉴证(试行)

  三、司法鉴定机构05年公布综合类司法鉴定机构(略)

  四、综合类司法鉴定机构名单(略)

  附件2:

广州市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指引

——企业所得税税前财产损失扣除鉴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财产损失扣除的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的鉴证行为,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第三条 事务所承办企业所得税税前财产损失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鉴证业务”),应与纳税人签订鉴证合同(格式参见附件一)。

  第四条 事务所承办鉴证业务,应编制鉴证业务实施计划,实施必要的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并据以出具相关鉴证报告(格式参见附件二)。

  第五条 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事务所在进行审核鉴证工作中,应充分关注纳税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实际执行情况的有效性。对纳税人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的,应要求纳税人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就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等报告。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需由专业性机构进行评定估算的,为便于工作的沟通,可一并委托事务所与其他专业机构联系,对发生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评估鉴证。

第二章 需鉴证的业务种类

  第七条 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损失,按办理鉴证对象的种类分为:

  (一)货币资产损失类的鉴证;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鉴证;

  (三)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鉴证;

  (四)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鉴证。

  第八条 事务所应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进行考察评估,以判定企业的内部证据是否可以信赖。

  对于可予以信赖的内部证据,可以作为资产损失认定的基本证据。

  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第九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发生财产损失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并如实、完整地向事务所提供。

第三章 货币资产类损失的鉴证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货币资产类损失中的下列事项,应提交内部证据及外部证据给事务所进行审核验证并出具相关鉴证报告书:

  (一)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时,对债务人尚未清算的,应提供下列外部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同)给事务所进行审核,由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法院公告;

  2、债务人被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主管单位决定书或者政府批文及公文;

  3、债务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公告或决定书。

  (二)因债务人失踪、死亡而无法回收的应收、预付账款,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债务人遗产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相关证据,由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因受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应作出专项说明,就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本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陈述,并提交有关图片、盘点记录、政府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境外)的证明等证据资料,经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四)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企业应作出专项说明,经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实际已无法回收的,应提交下列资料经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1、企业向债务人进行催收及磋商的记录;

  2、可以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依据,如债务人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工商部门出具的关于债务人的停业证明等;

  3、企业与债务人在连续三年内(三个会计年度内?)不再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第十一条 事务所对货币资产类损失进行鉴证,应要求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凭证、文件等资料的内部证据,并进行审核以确定资产形成及发生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一) 与形成有关资产相关的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或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公司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制度、对有关债务的催收记录;

  (三)企业内部对资产损失的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企业对债务人情况的有关分析报告,包括实地调查报告、经营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状况分析、现金流状况分析等;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第十二条 当客观依据缺失或不确定时,事务所应运用职业经验在对以下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损失是否属实的意见:

  (一)核实企业债权资产的真实性及业务性质,核实债权余额的准确性;

  (二)涉及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而未清算时,应获取债务人最近的资产负债、经营及现金流状况,分析其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资产结构、资产变现市场情况、抵押情况、变现费用估算、企业欠税及欠薪情况)等,以合理估算债务人可执行的偿债能力(比例)或金额。

  (三)涉及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审核分析企业曾经取得的债务人有关资料、债务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人原来生产经营、生活状况是否合理、债务人是否存在财产遗漏的可能及是否存在承债人等。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的的应收款项,应核实企业提供的发生有关事件的证明,如媒体的客观报道、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灾害信息等,并应分析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损失的安置赔偿等安排、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的恢复的可能性及可偿还程度等。

  (五)对逾期不能收回的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收款项,应核实企业提交的专项说明所反映情况的合理、真实性;分析债务人的企业类型、信用等级;分析债权帐龄是否达到公司信用政策中确认为坏账的程度或超过诉讼时效;分析单笔债权数额与公司经营规模的比例是否足够小、是否达到公司内部管理的责任认定金额;企业的专项说明中清收成本的估算是否合理;企业是否对所有申报的小数额债权实施口头、信函等低成本的催收和业务催收记录。

  (六)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实际已无法回收的,应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审核企业催收磋商记录是否完备、双方的催收磋商是否考虑实施债务重组等协商解决手段、重大应收款项的催收或处理办法是否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讨论并作出有关处理决议、债务人的报表是否经过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取得的债务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企业获取债务人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据是否合理充分、是否就应收债权提起法律诉讼及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等。对重大债务,应要求企业对债务人进行实地的调查取证。

第四章 非货币性资产类损失的鉴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资产类损失中的下列事项,应委托事务所进行审核验证并出具相关鉴证报告书:

  (一)存货发生盘亏损失;

  (二)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盘亏,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净值占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

  第十四条 对非货币资产类损失的鉴证,应取得并核实下列(但不限于)的相关文件、资料:

  1、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盘点表;

  2、关于相关资产盘亏的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十五条 当客观依据缺失或不确定时,事务所应运用职业经验在对以下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损失是否属实的意见:

  1、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盘点计划是否科学、是否存在漏盘或混淆的可能;

  2、公司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资产发出、调拨未有登记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内控失效的可能性;考虑内控控制有效性对鉴证结论的影响程度;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是否合理和内部核准文件是否齐全;

  4、审核损失资产入账、资产签收、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及以前年度盘点情况;

  5、询问资产保管责任人、公司处理调查的负责人;

  6、现场复查抽点有关资产。

第五章 其他特殊财产损失鉴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委托事务所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相关报告书。

  第十七条 对资产发生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产生财产损失的鉴证,应取得并核实下列(但不限于)的相关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企业受影响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受影响资产的赔偿情况、作价变卖回收情况及最终实际损失情况等依据。

  对企业发生的有关损失,事务所应审核其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并且不属于政府摊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5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一:

涉税鉴证合同

  编号:           第         号

  委托方(甲方) :

  受托方(乙方) :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甲方)现委托          (乙方)对      年度甲方的财产损失(明细见财产损失鉴证范围)之所得税前扣除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约定的财产损失鉴证范围:

  (一)货币资产损失类的鉴证×××;(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鉴证×××;(三)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鉴证×××;(四)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鉴证×××。

  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申报、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是甲方管理当局的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鉴证结果错误,受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依照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报表、会计凭证、账册、记录、文件及其他税务资料,供乙方审阅,并答复乙方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询问。甲方应对乙方工作质量提供协助,此项协助包括编制财产损失明细表、资产盘点表、资产历史价值证明等。

  (五)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业务,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 按照约定时间、约定事项,派出人员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乙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鉴证意见书,并对所出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如实反映注册税务师的核查范围、核查依据、已实施的审核程序和发表的鉴证证明意见负责。

  由于取证方法及委托人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税务师依照监管程序进行代理,不能保证发现所有错误、舞弊及违法行为。因此,乙方的鉴证证明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申报、会计责任。

  (三)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受托甲方   年度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工作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告。

  三、其他约定

  甲方如需扩大委托鉴证,需另行与乙方签订委托协议,另行缴付费用。

  四、费用

  按照乙方各类人员预计工作时间及《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计费标准》规定,完成本项业务预计人民币     元。

  五、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办理;国家规定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办理或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双方必须遵守履行。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 表:

  地址:                                        地 址: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人: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

财产损失鉴证报告[注]

  注:鉴证证明与鉴证意见的区别:

  (一)确定性判断——鉴证证明

  确定性判断是指完全肯定或者否定性的判断,即结论。鉴证中的确定性结论是指运用正确的推理方式推断出来的判断。在涉税鉴证过程中,委托人最希望得到的就是确定性的鉴证结论,特别是肯定性结论,因为这类结论可以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鉴证中能否得出确定性结论,是不以经办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通常,作出确定性结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鉴证资料必须充分、足够。如果证据不足或税法设定的条件模糊不清,就不可能得出确定性结论。反之,如果鉴证人依据不充分的证据,作出了确定性结论,那么这种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就要受到质疑。如在财产损失的鉴证中,不管是收集到的证据有限,还是税法明朗化有问题,都会可能引起无法得出一个确定性结论;二是鉴证所依据的推理形式如果是归纳法,必须是完全归纳,如果是演绎法,必须确保大前提是理论原理而且正确无误,小前提也是正确的。如在税收优惠鉴证中,依据大前提“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必然有副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认定批文”,小前提是“该纳税人未取得副省级以上可以部门的认定批文”,即可作出确定性结论:“该纳税人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的确定性结论。

  在逻辑判断中,除了根据完全归纳法和演绎法(大前提必须得到证明是正确的)作出的结论之外,一般不可能得出确定性结论;在经验判断中,也不可能得出确定性结论;在涉税鉴证中,如果所依据的事实性问题已经明确,并且符合法律标准,就必须得出确定性结论。反之,如果事实性问题没有或者不可能明确,或者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就失去了得出确定性结论的前提,甚至不可能得出结论。

  (二)不确定性判断——鉴定意见书

  不确定性判断是指不能完全肯定或者否定,但有某种倾向或者用概率表示的或然性的判断,即意见。这类结论在鉴证中应当是常见的。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这类结论,对于事实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不确定性结论仍然是具有客观性的结论,和其他证据综合运用,多数可以达到认定事实的目的。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往往对不确定性结论往往存在偏见。如一些鉴证人员认为,不确定性结论体现不出鉴证活动的价值和目的,因此想方设法得出确定性结论,甚至运用与鉴证无关的案情分析材料作为结论的依据。如果运用这些材料仍不能得出确定性结论,有些便勉强作出确定性结论。委托人和注册税务师也希望鉴证人作出确定性结论,这样便于他们的事实处理建立在“科学”证据的基础之上。而当不能达到以上目的时,或者多次鉴证出现多个相反鉴证结论时,有些人往往手足无措,甚至埋怨鉴证人员工作不负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鉴证人不可能对事物作出完全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只能根据已有的知识、经验和客观条件,作出一个可能性判断。如果要求鉴证人员必须作出确定性的结论,那么出错就在所难免了。因为这种肯定性结论可能是鉴证人员的主观推测或想象。

  在过去的同类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有关人员作出的结论实质上属于不确定性判断,但基于照顾企业,在代理文书中却表述为确定性结论;但是作为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手中并没有自由裁量权,它不能照搬过去的思维方式,而应当谨慎从事、规避风险,否则错将不确定性判断作为确定性结论——认定事实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有关部门可能会据此作出审批意见,排除与其矛盾的证据。因此,这种缺乏客观基础的确定性结论应当尽量避免,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具有客观性的不确定性结论。

  鉴证中,不确定性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可能性结论。可能性结论是指根据鉴证人的知识和经验作出的一种可能性推测。如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数量较少,不足以得出确定性结论时,但可以作出XX的可能性较大这一可能性结论。

  二是概率性结论。在不能对事物作出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时,也可通过统计归纳,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可能性的概率大小,得出一个用概率表示的结论。

  三是排除性结论。通过鉴证,排除了部分鉴证对象或部分可能性,同时又不能认定某一特定对象或得出确定性结论时,即可得出排除性结论。如现场证据不属于X原因所引起,但不能排除是Y原因所引起的结论。

  不确定性结论在审批中的证据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仍然可以帮助有关部门进行事实认定。鉴证人员不能代替征收人员或稽查人员认定事实,否则就违背了各自的职责,也不能保证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在我国代理实践中,由于取证不分,执业人员将本来只能得出排除性结论的,却依据分析材料得出了有关人员所想要的肯定性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结论不但缺乏客观性,而且为代理失误埋下了隐患。

  当注册税务师发表鉴证证明时,本文书名称应当为:XXXX鉴证证明;当注册税务师发表鉴证意见时,本文书名称应当为:XXXX鉴证意见书;如果同一鉴证合同涉及的业务既鉴证证明,又有鉴证意见,本文书名称为:关于XXXX的鉴证证明和鉴证意见的报告,并且必须在不同的段落分别发表鉴证证明和鉴证意见。

  涉税鉴字「    」第      号

***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具体见一、财产损失核查范围)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鉴证意见。  贵公司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和财产清查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我们的责任是在  贵公司对财产清理的基础上,对  上述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表鉴证意见。

  在核查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指引第 *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财产损失扣除鉴证,实施了包括检查支持各项财产损失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各项财产损失的整体反映及、论证和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了对鉴证范围所述的财产。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一、财产损失核查范围

  本次财产损失核查范围为:

  (一)货币资产损失类的鉴证(具体内容项目)***;(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鉴证(具体内容项目)***;(三)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鉴证(具体内容项目)***;(四)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鉴证(具体内容项目)***.

  二、财产损失核查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考虑是专项审查项目,故暂设该项说明;如有中国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指引的颁,亦可删除)

  (1)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2)对企业有关财产损失的账务处理进行审核,检查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及相关会计凭证资料是否充分;

  (3)对企业提供有关财产损失的外部资料、有关财产损失事实及金额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价财产损失。

  三、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鉴证证明(或者意见):

  (一)财产损失

  (按财产损失的分类分别汇总后,再分项,按业务发生情况、公司对资产损失的内部处理情况、外部资料取得情况、判断的情况,简要描述并确定损失的金额)

  经我们核查,贵公司财产损失核查范围中的财产损失金额为     元;其中:

  一、×××(类)损失,金额××元,由以下××笔损失构成:

  1、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损失金额***元,业务摘要,取证内容,判定依据、过程和意见;

  2、×××

  3、×××

  二、×××(类)损失,金额××元,由以下××笔损失构成:

  ……

  上述的资产损失企业已经作出帐务处理,损失净额已列入企业   年利润表的相关科目,该损失净额共××元,其中:管理费用××元,营业外支出××元  ……,。

  (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意见

  (对上述确认的损失事项、金额扣除是否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税前扣除的规定发表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财产损失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税前扣除的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共计****元。

  (我们认为,除上述的××××外,其他财产损失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税前扣除的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共计****元。)

  四、其他说明

  (注册税务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附件: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分项(类)明细表;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说明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参考中国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指引第 *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财产损失扣除鉴证的证明材料内容附送)。

***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     广州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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